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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查、质证后才能在庭审中加以运用,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甚少,相关制度应当加以完善,以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涉案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技术手段的人员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鉴别、判断和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仲裁法都将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鉴定结论具有重要的诉讼功能。作为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并接受法庭的质证对保障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诉讼公正的实现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一)是现行司法制度的要求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仲裁法第四十四条都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同时,我国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并不具备天然的证明力,如果缺失了法庭质证这一程序,就只能作为一种传闻证据,因此,鉴定结论应当经过法庭质证,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质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由此看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是保障鉴定结论法律效力的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司法鉴定工作既是一项科学技术实证工作,也是参与诉讼的工作,司法鉴定人不仅是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也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

(二)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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