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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出庭难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都较为完善,这在立法和实践中均有体现。应该借鉴国外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在深入分鉴定人不出庭原因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在现代诉讼制度,尤其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向法庭举证的诉讼情景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才能具备基本的诉讼条件。因为只有鉴定人到庭,才能实现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询问和反询问权,才能有效地对鉴定证据进行质证,并防止因角色限制以及在诉讼对抗中取胜愿望的驱动,造成鉴定证据客观性的失真。但根据我国各地提供的资料估计,鉴定人的出庭率不会高过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5%。作为鉴定主体,出庭都是其应尽的义务,鉴定人不出庭将会导致鉴定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等一系列后果。我国目前鉴定人不出庭,法庭仅仅通过宣读书面鉴定结论,对这一极为重要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不仅使鉴定证据的客观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对庭审的公正性,包括程序的公正性和实体的公正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上的缺陷是鉴定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我国没有制定关于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不清。我国目前一方面作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规定鉴定人经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宣读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直接对鉴定结论的效力进行书面审查,这无疑为鉴定人不出庭大开方便之门。对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不加限制性条件地使用,这是实行现代诉讼制度的各国所没有的。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持怀疑态度。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规定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但却无不出庭的具体责任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致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鉴定人缺乏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感,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难以落实。而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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