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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完善司法巡查制度,规范司法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司法巡查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司法为民、从严治院,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絮絮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司法巡查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司法巡

1查工作办公室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不宜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不予设置,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巡查。

第六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的,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第七条根据本院党组决定,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若干司法巡查组,具体承担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巡查的任务。

第八条司法巡查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司法巡查组组长可以由本院退休的院级领导干部担任,也可以由下一级人民法院退休的院长担任;副组长可以由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也可以由本院其他中层领导干部担任。

司法巡查组其他工作人员从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及本院其他内设部门中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临时借调。

第九条司法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人民法院工作;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决议决定,向本院党组报告司法巡查工作情况;

(二)制定司法巡查年度计划和司法巡查工作方案,研究处理与司法巡查相关的工作事项;

(三)组织开展司法巡查,研究提出拟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反馈的意见建议;

(四)督促被巡查人民法院落实司法巡查反馈意见,推动司法巡查结果的运用;

(五)听取下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本院相关部门转达;

(六)承担有关司法巡查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工作;

(七)办理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司法巡查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涉及领导班子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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