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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伤情鉴定

法院伤情鉴定2003年4月4日,元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车桂源提起公诉,法院伤情鉴定。5月14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时,车母对公安部门鉴定报告依据的是刘秉宣所做的ct片提出质疑。她认为该ct片不是由公安机关取得的。法庭休庭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同年6月24日,检-察-院第二次提起公诉,法院7月开庭。同样因车母对鉴定报告质疑,法庭休庭后直到今年6月1日才第二次开庭审理。

2003年10月,车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2004年3月12日,内蒙古高院下达的鉴定书认为刘构成轻伤,且认定该伤势与1999年外伤有关。去年12月,刘秉宣家申请再次鉴定,2005年5月,内蒙古高院的再次鉴定结论,依然认定刘秉宣是轻伤。

被告律师称警方鉴定违规

车桂源的代理律师夏综英和张广丽认为,公安局的鉴定报告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等诸多规定:无鉴定委托公函;无送检检材目录,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报告内容虚假,并且报告书上只有法医孟二伟一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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