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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相关资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及相关问题探讨

文/汇德咨询:武幼韬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一项边缘化的产品。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涉及诉讼类的工程造价业务也逐渐增多,与传统的预结算工程造价产品相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内涵趋向于复杂化,工作外延扩大化,这些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法与技术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客观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涵进一步提升,为工程造价业务创造了新的外延空间。下面,就围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工作内容及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在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同时,有效完善工程造价产品结构,延伸工程造价产品线。

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特点

1、关于委托的来源

传统工程造价业务委托大多来源于建设方、施工方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从广义上讲,可来源于审理法院,也可以来源于涉案的各方当事人。但一般狭义而论,涉案当事人委托进行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并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告书,应属案件中举证的范畴,并不属于司法鉴定工作。只有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就相关证据通过鉴定人的技术工作,形成一定的工程造价技术结论,才能称之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来源应为人民法院特定的委托主体。

2、关于技术资料来源问题

技术资料是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资料主要有以下来源:

①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资料;

②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相关主张、事实认可、抗辩等,如诉状、答辩状;

③司法鉴定委托书;

④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的相关主张、事实认可、抗辩等;

⑤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向鉴定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⑥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从时间段上分可分为原始资料与过程形成资料两大类。其中以原始资料为例,虽然是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也有类似,但司法鉴定则因司法程

序及实体规定,赋予其一些特定的内涵和界定,如认证问题,举证时效问题、采信问题等,应做具体甄别分析的处理;另外,有一些依据资料是在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产生的过程资料,如听证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当事人书面主张等等。这些过程资料一方面起到遵循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的说明意义,同时对于工程造价实体问题的处理也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3、工作程序与工作方法问题

传统的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主要立足于强调技术上的严谨性,同时注重于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做到技术内容正确,能够说服当事人,同时程序合法规范。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有关实体及程序问题的处理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重点在于把握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处理好实体问题,二是处理好程序问题。大多问题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处理得当,二者皆得。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体及程序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鉴定依据应以合法有效为前提,具体为。

a.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的,以约定为准;

b.当事人之间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定额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计算;

c.当事人对约定内容或行为事实有争议的,以委托法院确认为准。鉴定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应与委托法院认定效力相统一,并以委托法院确认效力为鉴定结论被采信和生效条件。因此,鉴定人假设条件若与庭审质证后委托法院认定不一致时,鉴定结论应依据委托法院的认定做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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