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不予注册:
(一)违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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