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暂行办法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二00五年八月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工程机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坚定章程》,结合工程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组织工程机械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协会设立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从中聘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步伐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
效的原则,保证科学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范围是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设计等。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
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
撤消。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协会根据被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和特点,可以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支持鉴定
和选择采用会议鉴定或检测鉴定方式。
1.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协会
或者支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内容可聘请七到十一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4/5,被聘用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协会和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3/4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2.检测鉴定:协会可委托具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
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该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坚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时,协会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同专业技术机构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意见。
第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协会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
得自性推荐和聘请。
第八条协会或支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1/4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时间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特殊情况,协会和支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大拿感对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的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资料的干涉;
(未完,全文共4253字,当前显示134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