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鉴定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文物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文物鉴定方法。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对重大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条非文物系统完成的文物科技成果,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委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四条列入国家文物局科技计划(以下简称文物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以及未列入科技计划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科技成果。
5.文物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科技成果。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时可以根据项目内容和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1.验收鉴定。由鉴定委员会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测试。
2.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
第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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