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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发[2004]9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

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且做出医学技术性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受理劳动能力及相关鉴定;

(四)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对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组织管理;

(五)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办理退休手续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组织交流劳动能力鉴定经验;

(七)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汇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情况,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监督;

(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授权,对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医

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专家和专业类别,以满足劳动能力鉴定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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