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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5号1994年12月l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的管理,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公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下,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生产和发放。警服及法警标志等未经最高人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做、购买、变卖和转让。

第二章计划供应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公安部有关着装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和扩大放范围,坚持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范围、统一供应。

第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按规定的着装标准编制定生产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组织生产、供应(具体作法按法警〔199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每年八月底前编报次年的年度生产计划,不得无故拖延。警服申请生产计划报表要求数字准确、字迹清楚、上报及时、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全国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衔标志、警种符号、肩章、臂章、警号的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警服发放均按夏、冬二季的发放时间执行。凡属人民法院在编司法警察、按规定授衔后,即可着装。发放时间:夏服四月初开始发放,五月底结束;冬服九月初开始发放,十月底结束。非发放期停止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和通知。

第八条参照公安部、财政部〔88〕公发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被装管理费收取标准最高不超过5%。各高级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管理费,主要用于服装储备周转金和服装仓库的维修、设备购置、服装损耗和运输、搬运、装卸费等项开支,不准挪作它用。不得层层加收管理费,擅自提高管理费收取标准。

第三章经费结算


(未完,全文共2387字,当前显示7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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