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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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与军队军衔、海关关衔并称我国三大衔级,作为中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于1992年10月起实施了警衔制度,十余年来,警衔制度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加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甚至政工干部,对警衔制度却普遍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仅有的认识往往浮于少数几个法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知识结构上的缺陷,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警衔制度加以详细介绍。
一、现代警衔制度的起源
现代警衔制度起源于西欧,效仿自军衔制度。15世纪,西欧部分国家的军队实施了军衔制度。1829年,法国和英国在相继效仿军队的内部管理、职位设置等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便比照军队军衔制度,在警察组织内实施了警衔制度:即用缀在肩章或领章等处的等级符号,标明警察的社会地位和职务级别。此后,警衔制度逐步在世界各国通行。
二、警衔设置若干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的警衔衔级设置,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1、将校尉型。所谓将校尉型警衔设置,即指警衔名称、等级设置等与军衔基本相似,大多以“将、校、尉”等作为等级称谓。以埃及为例,其警察组织从最高领导到一般警察,警衔设置为四等11级,分别为少将、准将、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准尉、军士长、军士、下士、列兵。朝鲜、越南、泰国、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以及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均属于此种类型,但有些国家在警衔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以与军衔相区别。
2、非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警衔设置可细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英联邦国家,采用警察总监、警司、警督、警长、警员等衔级名称,但等级设置多少不等。如英国警衔设置为5等13级,即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警员。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台湾,衔级名称比较简明,分若干等级。如德国警察衔级设置为4等14级,即警监分两级,警督分四级,警长分四级,警员分四级。我国台湾地区警察的衔级设置为警监、警正、警佐三等,每等分四级。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不分等,只设级,衔级名称也与众不同。如日本警察分设九个衔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韩国警察警衔分为11级,即治安总监、治安正监、治安监、警务官、总警、警正、警监、警卫、警查、警长、
巡警。四是以南斯拉夫、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把警察分为两大类,每类各设若干衔级。如法国警察分为警官和保安官两类,共设11个衔级,警官分为特级和一至三级警官,保安官分为一至六级和见习保安官。
3、混合型。美国、丹麦、荷兰、尼泊尔等国属于这种类型。所谓混合型,是把将校尉型警衔称谓和警官、警员等称谓结合起来使用,或者把所担任的职务与警衔等级融为一体,即“一职一衔”。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衔级,由各州依据自己的法律、政令各行其是。如纽约市警察设置十个衔级,即总局长、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副分局长、督察、助理督察、警长、副警长、警官、巡警。洛杉矶市警察则分九个衔级,即局长、副局长、分局长、上尉、组长、巡官、刑警、巡佐、警员。[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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