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参照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征求本市各级法院及上海市、区医学会的意见基础上,就上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处理。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法院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三、医疗损害的鉴定,由受托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损害后果依据伤残等级标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四、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由法院在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区县医学会中确定。经区县医学会鉴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市医学会重新鉴定。

一些案情复杂,当事人不同意在区县医学会鉴定的,法院可以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五、对于诉讼前的既有鉴定结论,如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一般应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法院委托的鉴定,如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六、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应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鉴定函的内容详见附件1)。医疗损害鉴定费用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由人民法院预收后汇入医学会指定帐户。


(未完,全文共2788字,当前显示89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