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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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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作者:李伟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种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论在设置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我们应该全面地认识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地完善陪审员制度。正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些所谓的缺陷只不过是暂时的,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改善。确立宪法地位,统一立法等等。

【关键词】

人民陪审;缺陷;改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种审判制度。早在1906年沈家本主持拟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就第一次对陪审员制度做出明确规定。直到现在已经将近有100年的历史了。虽然因为文化大革命,包括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但是陪审员制度仍然顽强地存活下来,并且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然而,无法否认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论在设置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正因为如此,现在法学界关于陪审制度的存在产生了很多的质疑,甚至想要废除它。有人提出:“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成本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如果我们要真正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改革和完善陪审员制度就势在必行。那么,我们就要从人民陪审员的待遇、素质的提高、业务的培训和监督等方面来全面地投入成本,来造就一支符合我们所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成本应该是不低的。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什么我们不把这些成本花在法官身上,造就一支法官的精英队伍出来,先行彻底地消灭司法腐败这个名词呢。在我国的诉讼监督体系已经够多够密了,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个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来平添法院的工作量,这似有点多此一举、劳民伤财的意味了。在谈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时候,切记不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弊端先入为主的定性思维,认为解决的办法就是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是要从这个圈子里跳出来,从如何把我们的司法体制这个大局的改革完善出发,认清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利弊关系,考虑大局,该废除就废除。第二种意见是,改革、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必需的,但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陪审制模式,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坚持以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对现行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我国学者钱弘道也明确表示:“陪审制度不能废,也不是存一段时间再淘汰,而是应当长期坚持并发展这一制度。为什么呢。这是中国陪审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废了陪审制度,就等于废了实践中曾经发挥过很好作用的司法民主的一种方式。废了陪审制度,就等于废了一条可以长久行之有效的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条路子,就等于我们自己还没有弄清一盆水里到底有什么东西就轻易将整盆水倒掉了。①”本人认为,我们应该仍然坚持陪审员制度

在很好地发展陪审员制度之前,我们应该全面地认识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不断地加以完善。陪审员制度之所以引起法学界的一场大讨论,源于它自身的缺陷。

一、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的弱化是一个最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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