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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不仅要适应金融环境剧烈变化的需要,还要更好的履行自身的新职能这就不仅要求人民银行在其内部形成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更要求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和创新其内部审计制度,使内部审计跟上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脚步。

一、我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的缺陷

(一)审计价值未能得到重视和挖掘,内部审计的地位难以真正确立。一般观念认为,审计作为服务部门并不能创造价值和利益,对于内部审计在银行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未能充分挖掘审计在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中的价值,未能重视和发挥内审为银行“增加价值”的作用,而只是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没有直接参与监督管理中央银行业务应有的地位。

(二)内部审计目标以查错纠弊为主,满足于真实性、遵循性等基础要求,审计职能未能全面发挥。监督服务是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内部审计人员应是银行经营和管理的顾问,而不是单纯的监督者。长期以来,我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仅仅局限于检查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证实各种报表数字的真实性。审计人员往往把精力主要集中在经营活动事后的检查上,而对事前分析和事中监控重视不够。

(三)内部审计考核系统不健全,严重影响内部审计的质量。随着我国内部审计制度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一套有效评估内审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内审工作人员绩效的考核系统必不可少。而目前我国人民银行缺少统一的考核标准,不利于内审部门定期进行自我测试和自我评估,难以找出不足,加以改进和提高。

(四)审计理论和技术方法落后单一,审计内容陈旧,严重制约了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我国人民银行的内审工作正处于改革发展阶段,审计人员大多沿用传统的审计理论和操作方法,主观判断多,科学方法少,难以真实、客观地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严重影响了审计效率和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少科学实用的审计操作指引,即缺少从总体现划到审计计划、记录、评估、测试、报告、后续审计这一循环的每一环节、每一层面的具体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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