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条件、任期,及权利义务和陪审的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①她是我国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条有效途径,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针对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提出浅薄的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完善
民事诉讼陪审员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从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之外的社会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源于西方国家,于清朝末年引人中国,它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吸收并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确立并使之发展而成的。②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突出的问题表现在:
一、陪审员素质过低且结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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