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辽市科发[2005]25号产生日期:2005-8-5发布机构:辽阳市科技局、辽阳市财政局
辽市科发[2005]25号
关于印发《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意见,现将《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印发的《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辽市科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辽阳市科技局辽阳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科学计划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抄送:市直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单位、高等学校
辽阳市科技局办公室2005年8月5日印发
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保障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计划是指在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科技行政部门下达,承担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实施的科技发展专项计划。
市科技计划的立项对象一般为市及市以下各种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医疗单位和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的制定实行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为市科技计划的主持管理部门,市财政行政部门为市科技计划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章科技计划立项的申报
第七条每年,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依据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发布下一年度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指南》。《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指南》作为年度科技计划申报和审批的指导性文件。
第八条科技计划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的正式营运资格。
(二)在相关领域和地域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
(三)具有完成科技计划必备的资金、装备、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申报科技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可行性报告。
(未完,全文共2842字,当前显示8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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