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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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检发〔2012〕49号)
市院各内设机构:
为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市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市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推动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队伍建设,根据《检察官培训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银川市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推动干部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鼓励干部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营造讲学习、爱学习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对干部在一年内和三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分别进行学分累计计算,为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提供定量考核依据。
第四条学分制适用范围为市院检察机关所有在编在岗检察人员。
第五条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分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检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定量考核,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根据检察人员当年实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以取得规定学分为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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