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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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
定(试行)》的通知
(银检发〔2013〕3号)
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市院控申处、案管中心、民行处: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12月28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院民行处反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6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我市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严格规范执法;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民诉法修改的内容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案规则(征求意见稿)》,本院对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接受当事人、申诉人民事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条件:
(一)受理的条件。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建议除应遵守本规定第一大项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最长不能超过九个月。
(二)不予受理的条件。
1.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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