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住[2008]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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