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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天津港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申请表下载,表格有更新,以此为准)

津保管发〔2010〕7号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港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制定工作,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解释、审核建设标准和方案、组织验收、销售登记、转让工作;区劳动人事局负责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区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本市和保税区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适当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定价方法、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户型为60平方米户型、90平方米户型和120平方米户型,其中60平方米户型占总建筑面积的20%,90平方米户型占总建筑面积的50%,120平方米户型占总建筑面积的30%。

限价商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建设。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住宅强制性技术规范,落实三步节能和中水入户等要求,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有关部门在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未完,全文共3176字,当前显示9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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