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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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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武法院张敏

【要点提示】

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中,当事人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请假外出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索引】

一审:长武县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案件

【案情】

原告: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亭南煤业)

被告:长武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林军善、孙小莉(林军善系林平之父、孙小莉系林平之妻)

林平系亭南煤业职工。2009年7月25日早6时许,林平与工友刘山东、刘叔平乘坐陕d/fd868面包车上班,行至下沟煤矿永平路口附近时,面包车为躲避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侧翻,导致林平受伤。林平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7月30日,林军善、孙小莉向长武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申请对林平伤害事故进行工伤认定。2009年8月7日,长武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作出长人劳伤险认决字(2009)0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林平死亡属于工伤。亭南煤业不服于2009年9月26日向长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长武县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长武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长人劳伤险认决字(2009)03号工伤认定书。亭南煤业不服,遂提起诉讼。

原告亭南煤业诉称,亭南煤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凡是公司统一安排宿舍的员工,不得私自外出。若外出,必须按规定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请假。否则,发生意外,责任自负。亭南煤业已给林平安排了宿舍,林平外出回家未向单位负责人请假发生事故,责任应该自负。同时林平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所述,长武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对林平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长武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长人劳伤险认决字(2009)03号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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