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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即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的方向

(二)激励性原则,即有利于在学生中形成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评选条件和办法公开,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予以公示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助学金名称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综合奖学金;

(五)单项奖学金1.学术科研奖;

2.文、体活动奖。第五条

集体奖名称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四)先进班集体;

(五)文明寝室。第六条

个人奖名称

(一)十佳青年;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共青团员;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七)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九)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十)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十一)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十二)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三)读书活动先进个人;

(十四)优秀实习生;

(十五)优秀毕业生;

(十六)优良毕业生;

(十七)“感动校园”奖

国家级和重庆市级各类集体与个人奖励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发给奖金;获得“感动校园”奖的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对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

奖励及评选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等2参照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被评学期无两科及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的;

(二)无违纪处分或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修满规定学分的,且未被延长学习时间;

(四)依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按综合排名先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综合奖学金;若综合测评排名相同时,学习成绩高的,或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奖励较多的,名次列前;

(五)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含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体育免修者)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术科研奖。参照科技部下发的《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二)文、体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文艺、文化类活动竞赛获得前三等奖的,可获得文艺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体育活动竞赛获得前三名的,可获得体育活动奖。

第十一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总支、支部积极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团的理论知识,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团员、团干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发挥党的助手作用成效显著;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组织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效果好;

(三)共青团组织健全,组织建设良好,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指导和督导团员能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3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团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情况良好,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核心战斗力强;

(六)团(总)支部团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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