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殊教育教学常规指导意见
厦门市特殊教育教学常规指导意见
(试行)
特殊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教学组织
(一)学校应以校长为核心,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教学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学校教研网络,不断建立和完善高效的教学管理系统,全面计划、组织、指挥、调控、检查、总结和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法律法规实施办学行为,采用多种办学形式建立具有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确保特殊儿童少年受教育的年限、程度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引领教师务实、开拓、创新地开展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制订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保证。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①组织制订学校各项教学奖惩制度,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实验的深入发展。
②组织制订学校教师发展性评价方案,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学科知识、教学能力、文化素养、参与和共事能力、教学工作的计划性与分析反思能力等,全面体现教师专业发展要求。
③组织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用计划规范指导教师科学实施个别化教育,提高学生的基础知识、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2.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创建教师专业化成长之路。
①重视教师的培训、培养,应按照“面向全体,分层实施”原则,根据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构建具有针对性的校本培训体系,有计划地培养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做到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有制度保障,使学校各个学科都有水平较高、群众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②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培训、研修、学习和交流活动。50%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专多能”,能适应两门以上学科和年段“小循环”教学工作,能指1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中四个指定领域的活动。
3.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①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教学近远期发展规划、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②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满足本市各年龄段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入学要求。各校招生应在各级政府支持下,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意见执行,具体招生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③依据教学常规要求,制定具体的教学工作质量标准。依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质量标准,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检测等工作提出明确的行为指标和量化要求,对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和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④以教育科研为先导,扎根教育教学科研一线。要按照上级规定兼课、参与听课、评课和指导教育科研工作。校长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全校性较高水平的教育理论专题学习或报告会,写出1篇以上心得体会;每个月至少参加2次教学研讨或课题研讨。
⑤重视残疾学生的教育诊断和康复工作。要定期召开教育诊断会,形成教育诊断报告书,提供最合适的教育方案以促进残疾学生的发展。要建立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干预与康复指导中心,切实做好学校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干预与康复工作。
⑥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不定期指派教师到普通学校、社区去指导随班就读老师、残疾学生家长做好康复训练指导。
4.校长要遵循残疾学生的自身特点,重视和加强教学支援体系建设,使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普遍得到教育、康复、职业培训,创设有利于师生发展需要的宽松和谐的支持性环境,提供师生最少限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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