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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修复理论下武汉电视问政的监督效用论析

摘要。武汉电视问政,是中国地方政府监督的一项创新之举。以武汉市电视问政为考察对象,通过分析电视问政的背景、发展过程及主要特点,从制度修复的角度探讨武汉地方政府如何通过电视问政为平台,将本来相对孤立的监督制度联系起来,使各监督主体参与其中。重点考察了地方政府如何在政治实践中促进既有制度修复,以及更加有效运转制度的做法,并通过对电视问政的效用和影响进行客观评估,提出了若干思考与建议。电视问政有别于一般电视政治,其特点是党内监督为主导,公民的积极参与为主体,职能机关协调行动为核心的特殊联动机制。这种机制对原有的监督制度修复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然而也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问题。

关键词:电视问政;制度修复;监督机制;监督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16.02.0013

维持制度的正常、高效运转需要有力的监督机制和手段,所以,强调制度修复比制度建构更加重要。国内学者桑玉成认为[1],许多被描述为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实际上是没有将制度的作用发挥出来。制度修复理论是针对制度构建理论提出的,有学者认为,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很多好制度并没有产生好的绩效,人们一方面将制度束之高阁,另一方面又因为需要更多的制度供给,而生产更多新的制度[2]。如果将中国现有的政治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部分,正式政治制度是非常稳定的。新制度往往在非正式制度中大量产生。然而,非正式政治制度的临时性使其缺乏信度,并且构建新制度的速度往往比不上制度衰朽的速度[3]。

我国监督制度可以分为制度内监督和制度外监督,制度内监督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党内监督,制度外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在过去,一些监督制度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度内监督体现出权力不均衡的状态,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则没有充分行使其监督权力。这也反应出法定的监督制度与实际监督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之处。比如,在法定监督制度中,人大具有最高权力,“一府两院”都向人大负责并受人大监督。然而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人大监督长期缺位[4];民主监督应该履行日常责任,但民主监督处于一种“松散”状态,民主监督只能通过两会召开的时候进行监督[5]。因此,如何修复既有的监督制度,并且发挥出制度的有效作用,是从中央到地方都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在中国不断深化政治改革的今天,武汉电视问政可以被视为地方政府对监督制度修复创新的积极尝试,而这一创新案例,又在地方政府政治实践中得到不断检验和改进,其内容和形式仍在蓬勃发展之中,因而具有研究的现实意义。

一、武汉电视问政的背景、发展过程与特点

(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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