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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

对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原因、补偿利益归属分析和办案实务难点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星罗棋布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实施拆迁改造,近些年已成为各大城市建设中的普遍现象,然而,由此引发的分家析产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类纠纷涉及拆迁补偿款项动辄数百万元,社会影响不容忽视。但对于此类纠纷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亟待依法进行规范。

一、纠纷产生的原因

虽然此类分家析产纠纷是城中村改造所引发的,但究其原因,不外乎人为因素和制度因素两方面。

(一)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不规范,是形成纠纷隐患、引发诉讼的人为因素城中村改造多有不规范之处。首先,为了“按时”、“按命令”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过程没有充分尊重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权,该协议通常由宅基地登记的户主签字,其他成员无法参与协商,更无权在协议文本签字。其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内容不规范,没有明确家庭成员的共有权利。为了避免家庭内部争议对城中村改造的不利影响甚至阻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拆迁人采取回避被拆迁家庭内部矛盾的做法,协议内容不明确被拆迁人具体包括哪些家庭成员,结果导致家庭内部纠纷在房屋拆迁前搁置、形成隐患,在被宅基地户主“独占”获得拆迁补偿财产后,其他家庭成员未能实际取得相关权益,而协议内容又未作出明确约定,诉诸法律要求分家析产。而且,协议履行过程也为分家析产纠纷埋下了隐患因素。补偿款项通常只支付至户主一人名下,结果户主“独占”甚至挥霍补偿款,引起其他家庭成员对财产分割诉求和争议。

(二)法律规范滞后,是产生纠纷的制度性因素

不论哪种性质法律行为或纠纷,有法可依是避免和实现规范处理的前提条件。虽然国务院几年前即欲出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但受于各方压力等因素,至今仍难产未予颁布。而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对于城中村改造、分家析产纠纷,我国没有专门系统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也未规定和实施对农村房屋统一登记确权,农村房屋无房屋登记证书。对于城中村改造、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依据,仅可从《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房地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中找到零散规定,即使找到,也不能简单套用。

二、对拆迁补偿财产的权利主体分析意见

在处理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时,确定补偿利益归属即其权利主体,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工作,也是重点、难点工作。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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