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第八条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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