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五篇模版]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向代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代开发票的种类包括: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普通发票代开使用);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销售不动产业发票代开使用);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四条受理代开发票业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娱乐业、“服务业—饮食业”税目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未申请领购发票而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开具发票,收款方、付款方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
第七条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申请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完,全文共8993字,当前显示14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