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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摘要。文章讨论了数字图书馆建设存在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在其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对网络信息资源利用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文章最后创造性的提出了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

1引言

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图书馆在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不但包含了传统图书馆的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还融合了其他信息资源的一些功能,提供综合的公共信息访问服务;是用数字技术处理和存储各种图文并茂文献的图书馆,是一种多媒体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统。它把各种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用数字技术存贮,以便跨越区域的网络查询和传播。它涉及信息资源加工、存储、检索、传输和利用的全过程。通俗地说,数字图书馆就是虚拟的、没有围墙的图书馆,是基于网络环境下共建共享的可扩展的知识网络系统,是超大规模的、分布式的、便于使用的、没有时空限制的、可以实现跨库无缝链接与智能检索的知识中心。可以这样说,数字图书馆将成为未来社会的公共信息中心和枢纽。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一连串的名词符号其根本点在于信息数字化;同样,电子图书馆、虚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不管用什么样的名词,数字化是图书馆的发展方向。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包括版权(也称为著作权、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等。

2数字图书馆自身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是依靠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对其馆藏数字化,并且通过网络提供各种数据库和网络资源服务于信息用户。因此,在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同时,数字图书馆自身也应成为版权人,享受版权的保护,内容包括数字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网页和域名的版权保护[1]。

2.1数字图书馆——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综合性或是专业的信息知识资源的数据库系统,本身具有自身的知识产权。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保护。”数字图书馆自建成的数据库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编辑作品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主张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加以保护,规定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所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

2.2数字图书馆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domainname)是互联网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称,即上网单位的名称。域名具有唯一的特性,网上的企业单位或是个人注册都有各自唯一独特的域名。所以,域名是可以起到宣传,代表的作用。域名是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数字图书馆的域名是其标志地址代表,而且还具有经济价值,同样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3数字图书馆网页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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