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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txt25爱是一盏灯,黑暗中照亮前行的远方;爱是一首诗,冰冷中温暖渴求的心房;爱是夏日的风,是冬日的阳,是春日的雨,是秋日的果。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

(2008年第4号)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商务部第73次部务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徐绍史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的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下同)勘查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独资或与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遵守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作为中国投资者。

第四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的矿产勘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国家鼓励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从事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中国投资者可以以合法拥有的探矿权和与该探矿权相关的地质勘查资料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

中国投资者以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从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由商务部负责设立审批和管理;其它矿产勘查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未完,全文共2980字,当前显示9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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