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目的是,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近两年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表》和《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推荐表》;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
(六)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
(七)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八)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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