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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4月)

第一条为加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保证上网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75号)和《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税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栏目管理员。栏目管理员负责网站各栏目信息的采编、录入、一级审核和更新工作。处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督办栏目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和栏目维护以及根据需要提出业务需求等。

第三条信息发布的流程

采集→编辑→排版→录入→一级审核→二级审核→上网发布

三级审核(保密审查)→上网发布

采集是指栏目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网站规定、更新要求和栏目需求及时搜集材料。

编辑是指将搜集到的材料汇集到一起,加以鉴别、选择、分类、整理、排列和校对等。

排版是指对文字、图形进行合理的排列调整,设定正确的字体、—1—

字号、行间距,对重点语句加粗等工作,使版面美观规范。

录入是指将采编和排版的信息从门户网站后台录入。要求正确填写标题名称、信息来源,并再次排版。

第四条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领导成员介绍、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

2.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会议;

3.市局制发的与纳税人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4.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和依据;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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