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
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2004.10.18文广发[2004]3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在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我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包括文化产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参与,我国文化产业得以迅速发展,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所提高。但是,总体上依然存在着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诸多问题,如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待遇不平等,难以与其它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经营的许多环节还存在着若干不合理的限制;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不能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等等。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优化调整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现股份制改造;有利于解放文化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拉动内需,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多元化多渠道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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