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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程序与司法公正

违反程序的现象表现在,一是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办案,如相反争夺管辖权而无视管辖的规定;违法案件受理程序对本应受理的案件不受理,或者对是否受理案件问题迟迟不作答复;违反取证程序而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甚至与当事人实行“三同”;违反司法机关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实行“联合办案”;违反上、下审级相互监督的规定而实行上、下审级之间的“事先沟通”;违反调解程序而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违反公开审判程序而不实行公开审判、故意拖延办案而违法案件审结时限[41]。二是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如先定后审、庭审形式化;陪审员陪而不审,合仪形式化;不给当事人及其律师足够的准备答辩的时间;在判决书中不公开判决理由[42]。三是司法实践不适当地改变了程序规定。如庭长、院长层层审批案件而使合仪庭不能享有法定的应有权限,疑难案件进行裁判的“请示制度”使法定的审级制度未能遵守,等等。四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程序权利,如聘请辩护人和代理人、要求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要求有合理的时间准备答辩、要求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要求实行调解并自主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法官在庭审中认真听取其意见、要求法官公开其判决理由等等,未能获得应有的尊重甚至被剥夺

违反程序和不严格依循程序的现象还可以列举出很多,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诚然,现行的程序法因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超职权主义的模式的要求,某些程序和规则的设计并不合理,但他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审判的规律和经验,是保障裁判公正、实现法的正义的基础,既然程序是司法活动的经验和规律的总结,是司法的“游戏规则”,则程序必须受到严格遵守。程序一旦设定,除非法律作出改变,则不受任何形势的影响,例如不能因为“严打”而随意放弃基本程序(如两审终审、审检分离和相互制衡等)的要求。正如凯尔逊所指出的,在适用程序法过程中执法者没有任何理由依据“正义”或其他道德论理准则而超越实在法的规定去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因此严格依程序法办事才能够产生一定意义上的程序公平[43]严格依程序法办案,才能体现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和实现司法公正。

为了保证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依循程序法,首先应看到,要求程序的公正是任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后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严格依循法定的程序办案,则是司法审判人员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司法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任何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都是一种恣意、甚至是滥用司法权的行为。整个司法活动在操作过程和运行机制上完全受到程序的规范,司法的公正才能实现。否则,不可能真正体现依法审判和保障裁判公正,

由于违反程序的做法已经给司法公正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要探讨造成违反程序现象的原因,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程序法中并没有对违反规定的程序所产生的后果而设定具体的规定,而违反诉讼程序的实体处理结果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很难获得补救措施,从而使程序的遵守与否变得无关紧要[44]。不过,在审判实践中对既定的程序违反,首先来自于观念上的不正当的认识,这需要澄清一些观念上的模糊认识,努力消除轻程序的现象。

一、严格遵循程序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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