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科院长期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农业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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