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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科院长期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农业科学院

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发〔2016〕50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除新聘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以外的各系列人员聘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学校人事代理聘用方式分a、b两类:

(一)a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a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以a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a类人员”)。

(二)b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b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聘用的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各类项目聘用的新聘人员以及其他聘用形式聘用的新聘人员等(以b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b类人员”)。

第二章代理权责

第四条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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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a类、b类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a类、b类人员的工资发放及保险、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二)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a类、b类人员办理手续

(三)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a类、b类人员办理人事关系的转移

(四)负责学校与a类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与b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各用人单位与b类人员任务合同的鉴证

(五)负责依据档案内容,出具a类、b类人员相关证明

(六)负责办理a类、b类人员其他人事代理业务。第六条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权责:

(一)确定a类、b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标准等基本工作要求,并负责为a类、b类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

(二)审核a类、b类人员的聘用资格,负责a类、b类人员来校工作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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