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即每人两年共10万元。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应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日常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4万元(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不用交费)。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博士后延期三个月以上的,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若在职博士后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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