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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天津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津医大人事[2007]33号

博士后制度是培养和使用高水平科技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博士后队伍已经成为学校科研、医疗、教学工作的生力军及师资队伍的重要来源。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积极接纳高水平的优秀博士进站,提高博士后在站工作质量,促进博士后多出成果,并吸引优秀博士后出站后留校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进站资格

(一)博士后是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种经历,既不是学位称号,也不是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自入站起属于学校和所在院、系流动编制的在职职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

(二)凡新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在国内,凡属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博士毕业研究生,获得学位后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的;对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在职博士研究生及现役军人身份获得博士学位,在征得原工作单位或定向培养单位同意并在《博士后申请表》中相应栏目内注明其出站分配去向意见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各类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等)。

(四)为了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五)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

(一)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全年受理进站申请,一般每月办理一次进站。每年下达各院系的计划内博士后名额由学校确定,每名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招收一名计划内博士后。联合培养、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不受名额限制。

(二)凡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者,在博士论文通过后,即可提出申请。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

2、本学科领域两位专家推荐信(需含原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4、申请者个人简历(含获得学位情况、发表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情况),并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联系电话;

5、身份证复印件;

6、近期身体检查表

(三)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在职博士研究生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留学人员回国申请做博士后,还需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2、《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凡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帮助其向国内有关单位推荐的留学博士必须提供);

3、户口注销证明(在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博士必须提供);

4、教育部对国外所获取学位的认证证书

(五)企业(其他医院、科研院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程序:

申请者应分别与企业(其他医院、科研院所)和我校联系,经企业(其他医院、科研院所)与流动站考核合格后,将材料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学校和企业(其他医院、科研院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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