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实施办法》(昆党人才〔201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各项工作,制定《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各项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由院士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工作站办公室、院士工作站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好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院士工作站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建设工作站的单位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昆明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发展状况良好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建站单位能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勤保障。
第七条
申请建站单位与院士签订了合作协议,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第八条
建站单位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真组织实施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工作站办公室每年发布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的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建站单位的经营、研发机构情况及近3年科技创新活动情况;
2.院士近3年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情况;
3.院士与申请建站单位合作开展项目情况;
4.申请建站单位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保障措施和管理责任情况;
5.院士团队基本情况;
6.建站期内的工作计划及拟实现的目标。申请建站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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