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全面合作的优势,加强院地合作,更好地推进政产学研金合作创新,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和创新型山东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系政府推动、多名院士实质性参与,以企业为主体建设,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省科技厅全面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建立合作关系,为院士工作站的建立奠定基础。负责提出全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和专业设置等问题;负责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审批、绩效评估等。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未完,全文共1431字,当前显示47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