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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探亲假规定是怎样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人发(2001)2号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新人发字[2001]2号

伊犁哈萨克白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14日)

国发[1981]36号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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