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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共筑一方和谐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妙药良方。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矛盾纠纷1162件,成功调处1093件,调处成功率达94.1%,有效地预防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为创建“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优势及特点

人民调解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自愿性的特点,他简便、及时、经济、亲和。与法庭审判(调解)、行政调解、信访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独有的优势和特点:与法庭审判(调解)相比,不收费和不伤和气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对没钱打不起官司的贫困弱势群体来讲,无疑是最大的福音。同时,如果邻里之间发生矛盾,一方被告上法庭,最后无论法庭如何公正判决,都将伤害彼此的“面子”,甚至形成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更有甚者,当事人双方会因一场官司而结为世代冤家。而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并未对簿公堂,面对的不是铁面无私的法官,而是本村组、本乡镇的可以信赖的“熟人”,调解人员在以实事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合情合理“和为贵’,调处的结果,并不是一纸判决,而是双方都同意的调解协议,调解以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化干戈为玉帛,成为友好的、不计前嫌的邻里乡亲;与行政调解和信访相比,人民调解的范围更广泛,更具有亲和力,程序更加规范、简便。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大多是邻里乡亲,情况比较了解,对双方当事人比较熟悉,调查取证、调处更加方便。行政调解和信访中,由于工作人员对双方的情况不太熟悉,调查取证、处理难度很大,有时很难使双方或来访者取得满意效果,容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及越级上访,从而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二、当前人民调解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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