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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

[92]价费字191号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船舶港务费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船舶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则按500吨计费;船舶有大小两组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征收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的实际用途计征。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每净吨(马力)0.47元

(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

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

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

二、港务监督管理费

(一)船舶登记费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3.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4.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

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8.船舶国籍证书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内河船舶登记证书20元/本

内河船舶执照10元/本

9.废钢船登记每艘次100元

(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1.申请费(包括发证、职务签证和换证)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人次20元

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

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人次15元

申请

二、三副,

二、三管轮,船舶

一、

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

一、二等电

机员适任证书人次10元

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

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

务员适任证书人次8元

申请内河

一、二等适任证书人次12元

申请内河

三、

四、五等适任证书人次

2.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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