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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苏劳社[2008]96号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统筹地区,可申请在1至2年期限内将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根据各险种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税机关,并由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报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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