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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

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慢门特”)管理,根据《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0〕115号)、《关于印发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2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2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慢门特待遇参保人员以及提供门慢门特医疗服务定点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门慢门特管理坚持申报审核、分类管理、定点治疗、病药绑定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门慢门特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门慢门特经办工作。

第五条

建立门慢门特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中选定。门慢门特鉴定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六条

门慢门特实行定点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方便就医、合理布局、公开公正原则,择优确定门慢门特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签定服务协议,并加强管理。第七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基础上,建立《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慢门特药品及诊疗目录库》,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每年初对门慢门特药品及诊疗目录库进行统一调整和维护。

第八条门慢门特用药和诊疗项目应当是临床使用且直接治疗或辅助治疗适应症的药品和基础检查。

第二章病种范围及待遇

第九条

调整职工医保门慢病种及待遇。取消十二指肠溃疡、结核病门慢病种,原已享受待遇的,在提交最近半年治疗病历等资料基础上可继续享受一年。增加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克罗恩病门慢病种及待遇。调整后门慢病种及待遇是: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萎缩性胃炎,1200元/人.年;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类风湿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前列腺增生、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癫痫,1600元/人.年;高血压Ⅱ、Ⅲ期(合并靶器官损害、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慢性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冠心病、病态窦房结综合症、脑梗死后遗症、系统性硬皮病、慢支合并肺气肿、慢性心功能不全,2000元/人.年。

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400元。以上病种及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条

居民医保门慢病种及待遇:

高血压Ⅲ期(合并靶器官损害、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慢性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冠心病、脑梗死后遗症、慢支合并肺气肿,800元/人.年,其中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第十一条

调整职工医保门特病种及待遇。取消精神发育迟滞门特病种,原已享受待遇的,在提交最近一年治疗病历等资料基础上可继续享受一年。增加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门特病种及待遇。调整后门特病种及待遇是:

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10000元/人.年,待遇期为一年,到期自动终止;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0元/人.年。以上病种及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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