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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书范例

民事起诉书

原告:庄兴元,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6日原工作单位: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住址:曾都区亚通社区32号406室,电话:15172768663被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杰峰,男,院长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人事处电话:3809886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劳人仲案字[2015]4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24213元;

二、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04年9月-2015年1月养老保险;

三、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8年3月-2011年12月的固定工资,每月300元,合计13800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2015年监考费166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4年9月到被告下属单位机电系(现更名为汽车与机电工程学院代课,每月300元固定工资,福利是正式教师的一半,每课时20元,被告承诺一年后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后每课时22元,两项承诺没有兑现。当时事业单位保险局答复“只能给正式工上保险”,原告要求到曾都区社会保险局上保险、签劳动合同,院领导说,以后慢慢解决。

2008年2月被告出台《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将原告定义为非全日制用工,取消固定工资和福利,每课时26元。针对这个单方面改变用工性质降低劳动报酬的规定,原告多次找系领导协商,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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