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铁桥镇铁桥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都江堰市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www.xiexiebang.com
填报时间:2015-04-30
责任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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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都府发〔2015〕3号签发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15-02-26生效时间:2015-02-26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都江堰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6日都江堰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
施
意
见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征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补偿的行为。第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征地相关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开展,未经委托或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拆迁宣传动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村组开展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具体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遵循“依法征收、公正透明、部门联动”的原则。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地范围内涉及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合法权属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或拒绝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和补偿方案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定公示后的结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村民要求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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