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铁桥镇铁桥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陈家桥镇丰文山村颜家敦社、四楞碑社、石桥冲社、龙家院社、高石宝社、
丰文山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经批准,本次征收陈家桥镇丰文山村颜家敦社集体土地0.3884公顷,其中:农用地0.3884公顷(耕地0.3016公顷);
征收四楞碑社集体土地7.9064公顷,其中:农用地6.3026公顷(耕地5.4493公顷)、建设用地1.6038公顷;
征收石桥冲社集体土地5.2394公顷,其中:农用地4.9120公顷(耕地3.9471公顷)建设用地0.3274公顷;
征收高石宝社集体土地1.0332公顷,其中:农用地1.0332公顷
(耕地0.9092公顷);
征收丰文山社集体土地0.3606公顷,其中。农用地0.3606公顷(耕地0.3156公顷)。
(一)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籍农业人员;
2、在校大中专学生及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3、现役义务兵;
4、劳教劳改人员。
(二)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抚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2.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三)农转非人数以实际转非人数为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28000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沙坪坝区征地办,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住房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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