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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铁桥镇铁桥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现就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中,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应当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

(二)原生产队建制已撤销,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

(三)该范围内原农民居住水平明显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建房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

除上款规定以外已批准征地,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以及在国有土地上按照农村建房办法标准批准建造的农民住房,拆迁时应当适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3号文),并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面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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