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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南溪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南溪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南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发展改革、民政、农业、林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南溪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1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应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划转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农转非应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费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的,其不足部分,由征地机构列入征地成本予以补足;多余部分,退还给应安置个人。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发放给应安置人员。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2173字,当前显示7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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