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广州市【发布文号】
穗府[2004]21号【发布日期】
2004-05-09【生效日期】
2004-06-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2004]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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